本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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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Expand

目的:

让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与家人及医护人员进行深入讨论,然后预先订立指示。一旦病情转差,只要符合指示中订明的先决条件,医护人员便会遵从病人的意愿,不提供或撤去相关的维持生命治疗

订立时的要求:

脑退化症人士必需是精神上有行为能力,并自愿作出指示。

合法性:

相关法例《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已在2024年11月29日刊宪

形式:

脑退化症人士在两名适合的见证人见证下作出文字声明,并由见证人签署作实;建议其中一名见证人须为香港注册医生。

以上为医务卫生局2025年之资料

本站提供的资料只供初步参考,而有关资料并非正式法律意见。如欲就任何预设医疗指示事宜取得更详尽的资料或支援服务,请向律师或医务社会服务部查询
甚么是「预设医疗指示」?Expand
  1. 「预设医疗指示」让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与家人及医护人员进行深入讨论,然后预先订立指示。一旦病情转差,只要符合指示中订明的先决条件,医护人员便会遵从病人的意愿,不提供或撤去相关的维持生命治疗
  2. 「预设医疗指示」不容许拒绝基本照顾(例如:向病人口腔餵食及给水和协助病人进食及喝水)和纾缓治疗。医护人员必须继续为病人提供基本照顾和纾缓治疗,以满足病人的基本生存需求。
  3. 「维持生命治疗」涵盖各种可能延缓病人死亡的医疗措施,包括:
    • 使用心肺复甦法(俗称「心外压」)
    • 使用人工辅助呼吸(即呼吸机、插喉入气管)
    • 输入血液制品(如:输血等)
    • 使用心脏起搏器
    • 使用血管增压素(俗称「强心药」)
    • 为特定疾病而设的专门治疗(如:化学治疗或透析治疗)
    • 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时给予抗生素
    • 人工供给营养及液体(即透过导管餵饲食物和水份)
  4. 只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成年人才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示明自己一旦到达指定的医疗状况(例如罹患末期疾病、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陷入不可逆转昏迷,或者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时,希望拒绝维持生命治疗
  5. 至于不能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诊者和亲属一致认为进行心肺复甦术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医生亦可为其签发「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指明在适用的情况下,当订立者处于心肺停顿状况时不得向该人进行心肺复甦术。家属须表示同意并副签此类命令。
  6. 预设医疗指示设有标准表格订立,以确保指示中的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并符合法例要求。市民亦可采用非标准表格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只要指示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并符合法例要求,便属有效。如希望采用非标准表格,建议先谘询注册医生,并按法例要求清晰列明指明先决条件。
  7. 标准表格提供三种指明先决条件,供订立者自由选择。一旦病人陷于指示中述名的指明先决条件,且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预设医疗指示便属适用。标准表格提供的三种指明先决条件如下:
    • 罹患末期疾病(指患有严重、持续恶化及不可逆转的疾病;预期寿命短暂,仅得数日、数星期或数月的生命;至于施行维持生命治疗的作用,只在于延迟死亡一刻的来临);
    • 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陷入不可逆转昏迷;或
    •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不属上述两类,指持续恶化及不可逆转的疾病,而病情已到了晚期,及寿命受限),例如:晚期肾衰竭病人、晚期运动神经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由于他们可能使用透析治疗或辅助呼吸治疗维持生命,因此不划入第一类。[注:晚期认知障碍症病人亦属于第三类]
  8. 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以随时撤销已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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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甚么要作出「预设医疗指示」?Expand
  • 每一个人都有权让自己的生命在最后能自然而有尊严地结束
  • 当病情到了末期,生活质素(即是否愉快、舒适)往往比寿命的长短更重要。但医护人员需要以延续病人性命为优先,可能进行仅能维持生命的无效治疗,令病人及亲属面对更多痛苦
  • 如病人未有正式委讬个别人士为自己的医疗指示作决定,而直系亲属之间对医疗指示持不同意见,医生多会继续为病人进行维持生命的无效治疗,令病人及部份亲属面对更多痛苦
如何作出「预设医疗指示」?Expand
  • 你可以按此下载「预设医疗指示」的表格范本
  •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需要两名见证人作见证及签署相关文件
  • 其中一名见证人必须为香港注册医生及不是订立者的利益攸关者
  • 另一位见证人必须是成年人及不可与订立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如遗产继承人或保险单下的受益人)
  • 建议医生与病人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前,应先邀请病人家属和亲友参与病人预设照顾计划的讨论,向他们提供有关的详尽资料及建议;如病人决定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应将其意愿告知其家属和亲友,尽力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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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原先已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吗?Expand
  • 《条例》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则,在确保订立程序严谨的同时,亦为订立者提供灵活便利的撤销机制,以顾及订立者日后或需修改决定的情况。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以随时撤销指示
  • 预设医疗指示攸关生死,建议订立者订立指示时须审慎行事,如有需要撤销或重新订立,应妥善记录,以免造成医疗人员执行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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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照顾者宜协助脑退化症人士在出现征状初期作出「预设医疗指示」,以免家人日后出现争拗,影响脑退化症人士利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