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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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Expand

目的:

讓腦退化症人士就自己的醫療護理決定預先作出指示。

訂立時的要求:

腦退化症人士必需是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並自願作出指示。

有效性:

在腦退化症人士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後才啟動;在生時有效,死後無效。

合法性:

相關法例仍在法律咨詢階段,未被法律正式認可。

形式:

腦退化症人士在兩名適合的見證人見證下作出文字聲明,並由見證人簽署作實;建議其中一名見證人應為註冊醫生。

以上為長者社區法網2018年之資料

本站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如欲就任何預設醫療指示事宜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請向律師或醫務社會服務部查詢
甚麼是「預設醫療指示」?Expand
  1. 「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亦稱「生前預囑」(Living Will),是就自己的醫療護理決定預先作出的指示,例如:是否接受、停止或撤去延遲死亡時間的「維持生命治療」
  2. 「預設醫療指示」的範圍不包括基本護理和紓緩治療,即使腦退化症人士要求拒絕接受任何治療,仍會得到基本護理(如:保持個人衛生、餵食等)和紓緩治療(如:減低痛楚)
  3. 「維持生命治療」的例子包括:
    • 使用心肺復甦法(俗稱「心外壓」)
    • 使用心臟去顫器(俗稱「電擊器」)
    • 使用人工輔助呼吸(即呼吸機、插喉入氣管)
    • 輸入血液製品(如:輸血等)
    • 使用心臟起搏器及血管增壓素(俗稱「強心藥」)
    • 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如:化學治療、透析治療、洗腎等)
    • 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時給予抗生素
    • 使用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俗稱「插胃喉」)
  4. 當事人亦可就是否接受「入侵性治療」作出指示(大部份「入侵性治療」都會造成痛楚或不適)
  5. 「入侵性治療」的例子包括:
    • 各種注射(如:動脈注射、靜脈注射等)
    •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俗稱「插胃喉」)
    • 各種手術
  6. 「預設醫療指示」只會在病人失去作出行為能力時啟動,例如:
    • 病情到了末期(即病情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預期壽命短暫至僅數月)
    • 持續植物人或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 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如:晚期腎衰竭等)
  7. 只要有能力作合理決定,便能隨時撤銷或更改已設立的「預設醫療指示」
以上為長者社區法網2018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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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要作出「預設醫療指示」?Expand
  • 每一個人都有權讓自己的生命在最後能自然而有尊嚴地結束
  • 當病情到了末期,生活質素(即是否愉快、舒適)往往比壽命的長短更重要。但醫護人員需要以延續病人性命為優先,可能進行僅能維持生命的無效治療,令病人及親屬面對更多痛苦
  • 如病人未有正式委託個別人士為自己的醫療指示作決定,而直系親屬之間對醫療指示持不同意見,醫生多會繼續為病人進行維持生命的無效治療,令病人及部份親屬面對更多痛苦
  • 病人的親屬雖然可以要求醫生停止或撤去維持生命的無效治療,但決定的人可能因而感到矛盾、內疚,或被其他反對的親屬指責,承受極大壓力
如何作出「預設醫療指示」?Expand
  • 你可以按此下載「預設醫療指示」的表格範本
  • 作出「預設醫療指示」時,建議必須有兩名與當事人無任何權益或利益衝突人士當見證人,並簽署作實,其中一名必須是註冊醫生,以證明當事人有能力作合理決定
  • 作出「預設醫療指示」時,建議有家人以至相關醫護人員在場,以確保各方均明白、接受及同意履行有關指示
  • 由於「預設醫療指示」仍未被法律認可,醫療人員或會以延續病人生命為優先進行治療,又或者要求家屬作出最終指示。病人和家屬如能在醫療選擇上先達成共識,家人便可選擇按腦退化症人士意願要求醫護人員提供、停止或撤銷個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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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照顧者宜協助腦退化症人士在出現徵狀初期作出「預設醫療指示」,以免家人日後出現爭拗,影響腦退化症人士利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