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與家人及醫護人員進行深入討論,然後預先訂立指示。一旦病情轉差,只要符合指示中訂明的先決條件,醫護人員便會遵從病人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相關的維持生命治療
腦退化症人士必需是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並自願作出指示。
相關法例《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已在2024年11月29日刊憲
腦退化症人士在兩名適合的見證人見證下作出文字聲明,並由見證人簽署作實;建議其中一名見證人須為香港註冊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