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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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Expand

目的:

讓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與家人及醫護人員進行深入討論,然後預先訂立指示。一旦病情轉差,只要符合指示中訂明的先決條件,醫護人員便會遵從病人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相關的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時的要求:

腦退化症人士必需是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並自願作出指示。

合法性:

相關法例《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已在2024年11月29日刊憲

形式:

腦退化症人士在兩名適合的見證人見證下作出文字聲明,並由見證人簽署作實;建議其中一名見證人須為香港註冊醫生。

以上為醫務衛生局2025年之資料

本站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如欲就任何預設醫療指示事宜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請向律師或醫務社會服務部查詢
甚麼是「預設醫療指示」?Expand
  1. 「預設醫療指示」讓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與家人及醫護人員進行深入討論,然後預先訂立指示。一旦病情轉差,只要符合指示中訂明的先決條件,醫護人員便會遵從病人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相關的維持生命治療
  2. 「預設醫療指示」不容許拒絕基本照顧(例如:向病人口腔餵食及給水和協助病人進食及喝水)和紓緩治療。醫護人員必須繼續為病人提供基本照顧和紓緩治療,以滿足病人的基本生存需求。
  3. 「維持生命治療」涵蓋各種可能延緩病人死亡的醫療措施,包括:
    • 使用心肺復甦法(俗稱「心外壓」)
    • 使用人工輔助呼吸(即呼吸機、插喉入氣管)
    • 輸入血液製品(如:輸血等)
    • 使用心臟起搏器
    • 使用血管增壓素(俗稱「強心藥」)
    • 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如:化學治療或透析治療)
    • 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時給予抗生素
    • 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即透過導管餵飼食物和水份)
  4. 只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才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示明自己一旦到達指定的醫療狀況(例如罹患末期疾病、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或者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時,希望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5. 至於不能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診者和親屬一致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亦可為其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在適用的情況下,當訂立者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得向該人進行心肺復甦術。家屬須表示同意並副簽此類命令。
  6. 預設醫療指示設有標準表格訂立,以確保指示中的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並符合法例要求。市民亦可採用非標準表格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只要指示所有指令都以清晰的方式呈示,並符合法例要求,便屬有效。如希望採用非標準表格,建議先諮詢註冊醫生,並按法例要求清晰列明指明先決條件。
  7. 標準表格提供三種指明先決條件,供訂立者自由選擇。一旦病人陷於指示中述名的指明先決條件,且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預設醫療指示便屬適用。標準表格提供的三種指明先決條件如下:
    • 罹患末期疾病(指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預期壽命短暫,僅得數日、數星期或數月的生命;至於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遲死亡一刻的來臨);
    • 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陷入不可逆轉昏迷;或
    • 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不屬上述兩類,指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而病情已到了晚期,及壽命受限),例如:晚期腎衰竭病人、晚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或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由於他們可能使用透析治療或輔助呼吸治療維持生命,因此不劃入第一類。[注:晚期認知障礙症病人亦屬於第三類]
  8. 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以隨時撤銷已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
以上為醫務衛生局2025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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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要作出「預設醫療指示」?Expand
  • 每一個人都有權讓自己的生命在最後能自然而有尊嚴地結束
  • 當病情到了末期,生活質素(即是否愉快、舒適)往往比壽命的長短更重要。但醫護人員需要以延續病人性命為優先,可能進行僅能維持生命的無效治療,令病人及親屬面對更多痛苦
  • 如病人未有正式委託個別人士為自己的醫療指示作決定,而直系親屬之間對醫療指示持不同意見,醫生多會繼續為病人進行維持生命的無效治療,令病人及部份親屬面對更多痛苦
如何作出「預設醫療指示」?Expand
  • 你可以按此下載「預設醫療指示」的表格範本
  •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需要兩名見證人作見證及簽署相關文件
  • 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為香港註冊醫生及不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
  • 另一位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人及不可與訂立人有任何利益關係(如遺產繼承人或保險單下的受益人)
  • 建議醫生與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前,應先邀請病人家屬和親友參與病人預設照顧計劃的討論,向他們提供有關的詳盡資料及建議;如病人決定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應將其意願告知其家屬和親友,盡力達成共識。
以上為醫務衛生局2025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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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原先已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嗎?Expand
  • 《條例》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則,在確保訂立程序嚴謹的同時,亦為訂立者提供靈活便利的撤銷機制,以顧及訂立者日後或需修改決定的情況。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以隨時撤銷指示
  • 預設醫療指示攸關生死,建議訂立者訂立指示時須審慎行事,如有需要撤銷或重新訂立,應妥善記錄,以免造成醫療人員執行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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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照顧者宜協助腦退化症人士在出現徵狀初期作出「預設醫療指示」,以免家人日後出現爭拗,影響腦退化症人士利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