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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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Expand
遺囑 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
目的
  • 處理有關死後遺產分配事宜
  • 授權代理人處理有關財物及經濟上的安排,如:買賣物業等
  • 授權代理人處理有關財物及經濟上的事項
  • 不能授權有關醫療護理決定的指示
訂立時的要求
  • 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下作出
  • 自願作出
有效性
  • 於死後生效
  • 生前可按自己的意願訂立新遺囑
  • 訂立新遺囑後,舊的遺囑將會失效
  • 如存在多份遺囑,或會帶來法律爭議
  • 在生時有效,死後無效
  • 如授權人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授權書會失效
  • 有效期一般為一年,過期後可重新擬訂
  • 在生時有效,死後無效
  • 代理人需於認為授權人將會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於高等法院作登記,持久授權書才會生效
合法性
  • 法律認可
  • 遺產執行人需將遺囑正本於遺產承辦處登記及申請遺囑認證書,方為有效
  • 法律認可
  • 法律認可
  • 有嚴格的形式限制
形式
  • 立遺囑者(腦退化症人士)於兩位非受益人的見證人見證下於書面形式的遺囑上簽名
  • 不一定要由律師擬定,但經律師執行可減少有可能的爭議
  • 授權人(腦退化症人士)以書面形式授權代理人
  • 沒特定的要求或形式
  • 不一定要由律師擬定,但經律師執行可減少有可能的爭議
  • 授權人(腦退化症人士)必須同時在一名執業律師及一名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書面形式的持久授權書,而該兩人不能夠是該持久授權書的代理人或授權人或代理人的配偶或親屬
  • 必須使用香港法例第501章中指定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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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遺囑?Expand
  • 遺囑又稱「平安紙」,是書面形式的遺產處理指示,內容包括:遺產的分配方法、遺產的受益人、接受遺產的附帶條件等
  • 遺囑可以自行訂立(即「自書遺囑」),但香港法院是否承認則需看遺囑是否符合香港法例中的各式要求,故建議由律師草擬
  • 立遺囑者(腦退化症人士)可以指定不多於四位遺囑執行人(個人或信託公司均可),負責清點及處理遺產,支付及處理債務、稅款、葬禮費用和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 只要立遺囑者(腦退化症人士)有能力作合理決定,便能隨時撤銷或更改已設立的遺囑
  • 如腦退化症人士生前立下有效遺囑,遺囑執行人必須依照遺囑的意願作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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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法Expand
  1. 如腦退化症人士在沒有立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去世,遺產會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
  2. 遺產繼承人劃分為七個位階。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位階較高者不存在時,下一位階的繼承人便有機會分得遺產:
    • 在生的配偶、妾、子女
    • 在生的父母
    • 在生的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在生子女
    • 在生的半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在生子女
    • 在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在生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在生子女
    • 在生的半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在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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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遺囑的遺產分配例子Expand

假設他沒有任何欠債,遺產包括:200萬存款、他個人名下價值200萬的同住單位及價值100萬的公司股份,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的結果如下:(按下表左面各列可顯示分配方法及結果)

✔ = 在生/存在✘ = 身故/不存在無關 = 在生/存在與否均不影響分配
配偶 子女
(包括非婚生子女)
父母 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法定分配方法 結果
無關 無關

配偶

  • 得到所有非土地實產及剩餘遺產

配偶獨得:

  • 同住單位內所有物品
  • 200萬元存款
  • 同住單位的全部業權
  • 價值100萬元的公司股份
無關 無關

子女

  • 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非土地實產及剩餘遺產

子女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

  • 同住單位內所有物品
  • 200萬元存款
  • 同住單位的全部業權
  • 價值100萬元的公司股份
無關

父母

  • 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非土地實產及剩餘遺產

父母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

  • 同住單位內所有物品
  • 200萬元存款
  • 單位的全部業權
  • 價值100萬元的公司股份
無關 無關

配偶:

  • 所有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首50萬元
  • 剩餘遺產減去首50萬元的一半

配偶分得總值275萬元之遺產,包括:

  • 同住單位內所有物品
  • 50萬元存款
  • 與他的子女協議採用下列其中一個分配方案,取得:
    同住單位的全部業權、總值25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同住單位的一半業權、總值125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總值225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

子女:

  • 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剩餘遺產減去首50萬元的一半

子女據協議方案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總值225萬元之遺產,例如:

總值225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單位的一半業權、總值125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單位的全部業權、總值25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

無關

配偶:

  • 所有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首100萬元
  • 剩餘遺產減去首100萬元的一半

配偶分得總值300萬元之遺產,包括:

  • 同住單位內所有物品
  • 100萬元存款
  • 與他的父母協議採用下列其中一個分配方案,取得:
    同住單位的全部業權;或
    同住單位的一半業權、總值100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總值200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

父母:

  • 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剩餘遺產減去首100萬元的一半

父母據協議方案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總值200萬元之遺產,例如:

總值200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單位的一半業權、總值100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單位的全部業權

配偶:

  • 所有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首100萬元
  • 剩餘遺產減去首100萬元的一半

配偶分得總值300萬元之遺產,包括:

  • 同住單位內所有物品
  • 100萬元存款
  • 與他的兄弟姊妹或其子女協議採用下列其中一個分配方案,取得:
    同住單位的全部業權;或
    同住單位的一半業權、總值100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總值200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

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 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剩餘遺產減去首100萬元的一半

各人據協議方案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總值200萬元之遺產,包括:

總值200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單位的一半業權、總值100萬元的存款及公司股份;或
單位的全部業權

兄弟姊妹或其子女:

  • 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所有非土地實產及剩餘遺產

各人均分(只有一人在生/存在則獨得):

  • 同住單位內所有物品
  • 200萬元存款
  • 單位的全部業權
  • 價值100萬元的公司股份
  • 剩餘遺產:即扣除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剩餘的產業
  • 非土地實產:即同住居所內的傢具、衣服、裝飾品、家庭物品、個人物品、康樂物品、各類消費品、園藝物品、家畜、汽車及附件;金錢、貸款抵押品、業務或專業用途的實產除外
  • 上述例子只供參考,遺產承繼人實際所得受不同因素影響,如按揭、業權、債務等,建議您諮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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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要設立遺囑?Expand

如果腦退化症人士有以下情況,但不立遺囑,親人承繼遺產時情況便會變得複雜,建議你先帶腦退化症人士諮詢律師意見,備妥遺囑:

配偶或妾尚在生,而沒有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問題:

  • 配偶或妾需與其他繼承人分享遺產

配偶或妾、子女、父母等均不在

問題:

  • 各兄弟姊妹及他們的子女均能分得遺產,可能造成爭拗

擁有聯名的同住單位或其他物業

問題:

  • 如為「聯權共有」(即長命契,Joint Tenants),身故後業權便歸其他業權持有人所有,需要事先進行多項法律程序分割業權,才能將擁有的業權給予指定受益人
  • 如為「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身故後業權便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日後若要出售出租或出售,便需所有業主以至遺產代理人同意及簽署
  • 如為「樓宇信託」,需先行告知受託人處理方法
  • 如樓宇有按揭,而腦退化症人士沒有購買按揭保險,承繼人便需承擔負債

擁有聯名戶口

問題:

  • 如為「聯權共有」,身故後存款便歸聯名人所有,其他親人無權取得
  • 如為「分權共有」,身故後帳戶內的一半存款便歸聯名人所有,另一半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繼承人需要時可作出追討
  • 如任何一名聯名人簽名已可提款,生前死後聯名人均可能未經腦退化症人士授權提走所有款項(違反誠信侵吞財產),其他承繼人需提出訴訟,才有可能討回有關遺產
  • 如必須所有聯名人簽名才可提款,但聯名人持有腦退化症人士的圖章,生前死後聯名人均可能未經授權利用腦退化症人士的圖章提走所有款項(違反誠信侵吞財產),其他承繼人需提出訴訟,才有可能討回有關遺產
  • 如必須所有聯名人簽名才可提款,遺產承繼人需先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才能動用戶口內的存款

擁有聯名保險箱

問題:

  • 如任何一名聯名人簽名已可開啟保險箱,生前聯名人可能未經腦退化症人士授權取走保險箱內所有物品(違反誠信侵吞財產)。除非其他承繼人能證明保險箱內應該有甚麼物品,否則興訟亦難以討回有關遺產
  • 如任何一名聯名人簽名已可開啟保險箱,聯名人可能在銀行得知腦退化症人士死訊前取走保險箱內所有物品(干預遺產)。除非其他承繼人能證明保險箱內應該有甚麼物品,否則興訟亦難以討回有關遺產
  • 聯名人需向民政事務署申請才能取走在保管箱內的個人物品,手續需時
  • 如其他繼承人在一年內不辦理遺產繼承手續,身故一年後聯名人便可自行取走保險箱內的所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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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立遺囑?Expand
  • 以書面形式寫下內容,或由他人以書面形式記下腦退化症人士口述的內容
  • 在遺囑上註明立遺囑者(腦退化症人士)的身份證號碼、簽立日期、受益人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等詳細資料
  • 請最少經兩名見證人互相見證腦退化症人士及對方在遺囑上簽署作實,並留意以下各點:
    • 遺囑見證人不能是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
    • 為保證遺囑的合法性,建議由律師擔任其中一名見證人
    • 為免遺囑的效力被懷疑,建議由醫生擔任其中一名見證人,以證明當事人有能力作合理決定
    • 訂立遺囑後,最好通知繼承人
  • 為免遺囑執行人不願意履行職責或不明白腦退化症人士的意願,訂立遺囑後,最好通知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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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與「持久授權書」Expand

甚麼是「授權書」?甚麼是「持久授權書」?

  1. 「授權書」是把處理財產、財政事務及其他法律事務的權限在特定期間內授予他人(受權人)的書面法律文書,受權人可以是一名或以上的家人、他人或信託公司等
  2. 「持久授權書」則是把處理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權限永久授予他人(受權人)直至去世的書面法律文書,受權人可以是一名或以上的家人、他人或信託公司等
  3. 「授權書」及「持久授權書」的權限可以包括:
    • 收取及使用入息和資金(如:利息、股息、退休金、高齡津貼、業務收入、租金收入等)
    • 出售、出租及退回資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如:居所、存款、投資、物業等)
    • 其他處理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權力
  4. 「授權書」及「持久授權書」的權限不包括訂立、更改或撤銷遺囑

簽立「授權書」及「持久授權書」的利弊

  1. 「授權書」或「持久授權書」生效後,受權人便能夠動用授權人(腦退化症人士)的所有入息、資金和財產,除非授權人(腦退化症人士)設下限制,如:只可處理特定戶口或特定物業的事宜、授權人(腦退化症人士)正在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才生效等限制
  2. 請慎選受權人,因為受權人有可能不把腦退化症人士的入息、資金和財產用在腦退化症人士和家人身上,令腦退化症人士和家人面對經濟困難

如何簽立「授權書」或「持久授權書」?

  1. 「授權書」
    • 「授權書」並無特定的要求或形式
  2. 「持久授權書」
    • 你可以替腦退化症人士下載表格及填寫表格指南(第501A章「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
    • 簽立時請一名律師及一名註冊醫生在場核證作實,以證明當事人有能力作合理決定
    • 為免受權人不願意履行職責或不明白腦退化症人士的意願,訂立「持久授權書」後,最好通知受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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